(2017)豫0191民初1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文锋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11715号原告:李文锋,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燕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法定代表人:陈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雅,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李文锋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李文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20573.58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4日,被告吴召亮驾驶豫B×××××小型普通客车,沿经北六路自西向东行驶时与骑电动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骨折,在郑州第七人民医院治疗,经郑州时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被告付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文锋住院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院期间误工费(二十二天)共计一万九千一百七十九元(已扣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前期垫付的一万元)。二、关于二次手术费,待实际发生后,双方另行协商或协议解决。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七元,由原告李文锋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