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永富与姜玉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富,姜玉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966号原告:张永富,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木兰县。被告:姜玉岩,出生年月不详,男,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告:陈红,出生年月不详,女,汉族,农民,住木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富与被告姜玉岩、陈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永富负担。审判员 于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