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冯运琪与李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运琪,李新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678号原告:冯运琪,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李新波,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法成,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运琪与被告李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冯运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运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冯运琪负担。审 判 长 成艳红人民陪审员 乔顺木人民陪审员 彭风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素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