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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冯运琪与李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运琪,李新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678号原告:冯运琪,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李新波,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法成,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运琪与被告李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冯运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运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冯运琪负担。审 判 长  成艳红人民陪审员  乔顺木人民陪审员  彭风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素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