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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王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王鲁,王迎春,赵云峰,刘运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被执行人:王鲁、王迎春、赵云峰、刘运启。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与王鲁、王迎春、赵云峰、刘运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韩贵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