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姜楠诉被告建平县东城街道大板沟村村民委员会、建平通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楠,建平县东城街道大板沟村村民委员会,建平通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22民初916号原告:姜楠。委托代理人:范宏兴。被告:建平县东城街道大板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宝玉。委托代理人:宋照奎。被告:建平通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国财。委托代理人:常青。原告姜楠诉被告建平县东城街道大板沟村村民委员会、建平通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楠及委托代理人范宏兴,被告建平通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青,被告建平县东城街道大板沟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宋照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停止对原告承包地的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确认二被告于2010年6月30日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包含原告部分无效;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的村民王海军签订转包荒沟协议书,原告承包了络家店大沟的沟里两条沟,四至以附后的坐标为准,期限为30年,承包费为20万元。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而第一被告于2010年6月30日与第二被告签订承包合同,将原告承包的两条沟包含在合同中。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至今没有解决。被告建平县东城街道大板沟村村民委员会辩称:2010年1月1日,王海军与朝阳市佳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村委会虽然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只是对该协议的确认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该协议中标注的坐标点不是权威机构确定的,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建平通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姜楠是朝阳市佳诚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合同的缔约主体,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起诉。我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7年,从未有人提过异议,因此不存在排除妨害的问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姜楠系原朝阳市佳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7年2月3日被注销。注销前股东会议决定:2016年8月20日解散后,公司无债权,债务由姜楠一人偿还;公司从王海军处承包的荒山一处的承包经营权归姜楠所有;对外所有涉诉及维权事宜由姜楠负责处理。1998年3月21日,被告建平县东城街道大板沟村村民委员会(原万寿镇大板沟村委会)与六组村民马有志签订荒山承包合同,被告建平县东城街道大板沟村村民委员会将六组大北荒山(含大扁杏园)承包给马有志经营,四至为北至深井乡地界(主沟沿)、南至住户院墙外杏树林、东至大北沟沟心(沿上)、西至花果山沟心,期限为50年。2008年1月1日,马有志将所承包的荒山一部分承包给王海军,期限为40年。2010年1月1日,王海军将承包马有志的两条荒沟转包给朝阳市佳诚有限责任公司,期限为30年。上述两份协议书均有被告大板沟村委会盖章并附同意。被告建平县东城街道大板沟村村民委员会依据马有志2010年1月1的申请(复印件:因无力经营,要求村收回承包的一条荒沟,另行发包),于2010年6月30日将马有志承包的荒山(含大扁杏园)、五组界邻的部分荒山承包给被告建平通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为38年。被告建平通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实际使用本案争议地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大板沟村与马有志于1998年3月21日签订的大扁杏园承包合同、股东会议、股东决议书、马有志与王海军于2008年1月1日签订的转包荒山合同协议书、王海军与朝阳市佳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月1日签订的转包荒沟协议书,被告大板沟村委会提交的马有志在2010年1月1日的申请、大板沟村与马有志1998年3月21日签订的荒山(含大扁杏园)承包合同、大板沟村委会与被告建平通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签订的荒山(含大扁杏园)承包合同,现场勘察图及照片及原、被告在庭审时的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姜楠与被告建平县东城街道大板沟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承包合同复印件对承包期限约定不一样,但从后来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可以证明双方认可期限为50年。四至表述中东至原告的合同表述为沟心,被告的合同表述为沟沿上,双方未提供原件,本院无法确认。本院认为:朝阳市佳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已注销,该公司的股东决议公司解散后,对外所有涉诉及维权事宜由姜楠处理,所以,姜楠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对原告的主体资格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马有志对本案争议的地块具有承包经营权,其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王海军,王海军将所承包的地块转包给朝阳市佳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朝阳市佳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被告建平通航矿业有限公司依据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实际使用争议地块。因被告建平县东城街道大板沟村村民委员会未提交马有志的申请原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海军与朝阳市佳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所以本院认定被告建平县东城街道大板沟村村民委员会对争议地块无权再发包。被告建平县东城街道大板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害的民事责任。合同解除后,被告建平通航矿业有限公司如有损失,可向被告建平县东城街道大板沟村村民委员会主张权利。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建平县东城街道大板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建平通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签订的《荒山(含大扁杏园)承包合同》中包含朝阳市佳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部分无效;二、被告建平通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本案争议地块;被告建平通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平县东城街道大板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将争议地块内被告建平通航矿业有限公司堆放的尾矿清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建平县东城街道大板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东审 判 员 刘 宇人民陪审员 张伟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