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民终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洪列因与被上诉人刘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列,刘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刑杰平,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耀斌,男。上诉人王洪列因与被上诉人刘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4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洪列在一审答辩和上诉中提出,其于2012年10月至12日收到刘雪花投资款14万元,于2015年6月17日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借款。被上诉人刘雪花也在起诉中称,2012年10月至12月份,上诉人王洪列三次向刘雪花借款共计14万元,后归还4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15年6月17日打下借条,并出具了收条三支、借条一支。一审法院仅查明王洪列打下借条一支的事实,对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以及王洪列出具借条的来由等相关事实未能查清,属事实不清。重审时应查清相关事实后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4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洪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树青审判员 常旭光审判员 范进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