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徐薇与靳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薇,靳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06号申请人:徐薇,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靳松,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徐薇与被申请人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