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锡洪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锡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095号罪犯王锡洪,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涵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锡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元、诺基亚5800XM型手机、TCLLDD787M金银宝摄像手机各一部,均退还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46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月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锡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累计达标分2677.5分,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锡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锡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锡洪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锡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