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银春、王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银春,王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1民初3758号原告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原农商银行)住所地内蒙古五原县隆兴昌镇组织机构代码08218611-9法定代表人郑文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凡雨,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吕银春,男,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告王凤,女,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原告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银春、王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同一借款关系,原告已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原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就同一借款关系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247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返还原告内蒙古五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 宁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左瑞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超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