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寿荣与高灿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寿荣,高灿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856号原告:江寿荣,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凤昌、林峰,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灿明,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江寿荣与被告高灿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江寿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寿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