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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寿荣与高灿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寿荣,高灿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856号原告:江寿荣,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凤昌、林峰,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灿明,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江寿荣与被告高灿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江寿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寿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