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民终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建华、许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华,许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华,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玮,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上诉人王建华因与被上诉人许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9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娄岳虎审判员  朱淼蛟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怡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