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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牛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8年1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临猗县合欢西街卓里佳苑小区。被执行人:牛某某,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临晋镇冯家卓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牛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牛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6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英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贾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