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文昌与刘兰香、张波、程春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昌,张波,刘兰香,程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301号申请人:王文昌,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现住孙吴县文城名苑。被申请人:张波,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大福源楼。被申请人:刘兰香,女,1964年9月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乐宾馆住宅楼。被申请人:程春荣,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城区。申请人王文昌于2017年7月26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兰香在孙吴县宾馆的门市及住宅楼,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波名下的汽车,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程春荣名下的轿车,担保人王岩以其名下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兰香名下的在孙吴县宾馆的门市及住宅,房产证编号分别为:S20******、S20******,期限3年;查封被申请人张波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黑N*****,期限2年;查封被申请人程春荣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黑N*****,期限2年。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王文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