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厦门合元素展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孟州市穆光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合元素展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孟州市穆光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505号原告:厦门合元素展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1754号102B单元。法定代表人:许锦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若妍,公司员工。被告:孟州市穆光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南庄镇桑坡村。法定代表人:买红星。原告厦门合元素展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州市穆光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厦门合元素展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合元素展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厦门合元素展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魏群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