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18戴春莲与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春莲,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陈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11行初18号原告戴春莲,女,汉族,1969年5月生,,住本市润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春荣,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本市金润大道1018。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范雪燕,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少彪,男,汉族,1968年4月生,,住本市润州区。原告戴春莲诉被告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陈少彪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春莲负担。审 判 长 耿宇剑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人民陪审员 周宏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