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梨胜与叶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梨胜,叶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410号原告:彭梨胜,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叶文华,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彭梨胜与被告叶文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彭梨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文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2017年3月23日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月利率四倍计付。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过该笔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叶文华归还彭梨胜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叶文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