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言滨与被告罗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言滨,罗保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2693号原告:郑言滨,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罗保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郑言滨与被告罗保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言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保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言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罗保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5万元以及支付利息41500元(利息以本金41.5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自2016年9月15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共240天,计41500元,以后利息依法另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5日,原告向被告借款41.5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出具了借条,现借款已到期,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罗保斌未到庭答辩。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交了: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借条原件1份、转账凭证原件2份。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举证、认证,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因经营周转需要,被告于2013年3月向原告借款45万元,原告通过其岳父周昌高账户向原告支付了借款,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余欠借款41.5万元,2016年9月15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郑言滨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元整,¥415000元,借款人:罗保斌,2016年9月15日,此款定于2016年12月底前归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无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被告亦未到庭认可,故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当支付借款的逾期利息,本院确定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原告诉讼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罗保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保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言滨借款41.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8元,由被告罗保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萍萍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