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占旺民与詹东明、占小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旺民,詹东明,占小勇,占明方,占菊云,詹安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287号原告:占旺民,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詹东明,男,195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占小勇,男,196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占明方,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占菊云,女,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詹安源,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占旺民与被告詹东明、占小勇、占明方、占菊云、詹安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占旺民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旺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占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计1002元,由占旺民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