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何彬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彬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405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彬,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彬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文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9时许,被告人何彬身穿藏民服装,窜至福州市晋安区岳峰路万嘉超市门口的空地上摆摊设点,以赠送神药帮人治病为由,利用自制的中药在多名被害人的手心上涂上药水称可以排出体内毒素并检验病情,以所谓药水显示被害人有严重疾病需要医治,让被害人付钱购买其“藏药”药丸,当被害人拒绝购买的时候,被告人何彬就威胁被害人其所涂在手心的药水已经把体内毒素排出在手心,需要专门的解药才能化解,否则有生命威胁,敲诈被害人付钱购买解药。其中敲诈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00元、颜某人民币300元、林某人民币600元、任某人民币600元、郭某人民币300元、鲍某人民币140元、揭细莲人民币100元,共计人民币234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彬已将人民币300元返还刘某、人民币300元返还颜某、人民币600元返还林某、人民币600元返还任某、人民币300元返还郭某、人民币140元返还鲍某、人民币100元返还揭细莲。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彬在开庭审理���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提取的追风水、姜某、药丸的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刘某、颜某、林某、任某、郭某、鲍某、揭细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彬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达人民币2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柳良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亚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