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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姚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吉林省桦甸市人,住桦甸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食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姚某在桦甸市胜利街道花园小区12号楼2单元602室自己家中的卧室内先后两次容留邢某、吴楠二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姚某在桦甸市胜利街道花园小区12号楼边一平房(姚某家曾经开设的麻将馆)内容留邢某、吴楠二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之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姚某在桦甸市胜利街道花园小区12号楼2单元602室自己家中的卧室内,先后容留邢某、吴楠二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二次。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姚某在桦甸市胜利街道花园小区12号楼边一平房(姚某家曾经开设的麻将馆)内,容留邢某、吴楠二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邢某证言、辨认笔录、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调查登记表、说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巩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丽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