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督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翠明、王琼碧与杨福碧、李燕福民间借贷纠纷支付令之二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翠明,王琼碧,杨福碧,李燕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322民督58号申请人:李翠明。申请人:王琼碧。被申请人:杨福碧。被申请人:李燕福。申请人李翠明、王琼碧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翠明、王琼碧称,2015年7月17日,杨福碧、李燕福夫妇向其借款475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借款无果,遂要求被申请人杨福碧、李燕福返还申请人李翠明、王琼碧借款本金47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福碧、李燕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翠明、王琼碧借款本金47500元。申请费329元,由被申请人杨福碧、李燕福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苑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