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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靳仁培与靳青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仁培,靳青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687号申请执行人:靳仁培,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被执行人:靳青琳,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靳仁培与被执行人靳青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执行措施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何朝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建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