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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十堰吉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驰骋工贸有限公司与东风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保343号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十堰吉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驰骋工贸有限公司与东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31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申请人十堰吉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证号为鄂(2017)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14587号不动产。冻结期限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