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执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董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633号被执行人:董金华,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农合联生鲜店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执行董金华刑事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