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董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633号被执行人:董金华,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农合联生鲜店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执行董金华刑事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