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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宋焕玲、刘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焕玲,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宋焕玲,女,1956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华,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故城县,。本院在执行宋焕玲申请执行刘华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查明,因本案被执行人刘华涉嫌构成犯罪,本案已于2017年7月5日移交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宝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