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2017)云2801刑初301号邹清发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801刑初301号 开庭日期:2017年7月25日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邹清发 出生日期 1985年4月27日 民 族 汉族 性 别 男 文化程度 小学文化 职 业 无业 户籍地址 云南省昭通市,暂住景洪市。 犯罪前科 无 强制措施 2016年12月29日被刑拘,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景检公诉刑诉【2017】289号 指控事实 1、2016年2月11日,被告人邹清发窜至景洪市普文镇XX寨村孙某某家中,将一台海尔牌电视机盗走,并出售给李某某。 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768元。 2、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邹清发窜至景洪市普文镇XX瞿某某家中,将一台熊猫牌电视机盗走,并出售给字某某。 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1040元。 3、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邹清发窜至景洪市普文镇XXX寨熊某某家中,将一台SVL牌电视机盗走,并出售给汪某某。 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1062元。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指控事实 4、2016年9月,被告人邹清发窜至景洪市普文镇XXX候某某家中,将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自用。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62元。 5、2016年9月10日,被告人邹清发窜至景洪市普文镇XX路杨某1家中,将一部沃普丰手机盗走,并赠送给陈某某。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0元。 6、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邹清发窜至景洪市普文镇XX路杨某2家中,将一台朝虹牌电视机盗走,并出售给张某某。 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476元。 7、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邹清发窜至景洪市普文镇X队施某某家中,将一台乐华牌电视机盗走,并出售给汪某某。 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768元。 8、2016年1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邹清发窜至景洪市普文镇X队杨某某家中,将一台康佳牌电视机盗走。 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238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邹清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故可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邹清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文 钰 人民陪审员 徐扣如 人民陪审员 马东菊 二○一七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陶梦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