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肖金梦、杨俊峰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金梦,杨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2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金梦,女,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峰,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杰,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肖金梦因与被上诉人杨俊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金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峰的委托代理人杨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金梦上诉请求: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依据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应当确认本案所涉房屋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二、依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本案所涉债务系李金营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李金营的个人财产为限清偿。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居住的房屋不得执行。杨俊峰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上诉人与李金营之间关于房产权属的约定,对抗不了法律的规定。肖金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郑州市京广南路51号院13号楼65号归原告所有;2、撤销(2016)豫1081执异72号执行裁定,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行为,解除查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13日杨俊峰依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3)禹执字第971-1号执行裁定,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金营名下位于郑州市××区××南路××楼××房产一处,并与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禹执字第2013-971-3号执行裁定一份,裁定对该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原告肖金梦以涉案房产为原告与李金营协议归原告所有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撤销裁定,解除查封,确认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现本院拟拍卖的房产登记即原告肖金梦提出异议的涉案房产登记在李金营的名下,原告以与李金营签订协议为由对抗物权登记这一事实,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肖金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肖金梦与李金营在婚姻存续期间达成了婚内财产约定,双方协议本案诉争的房产归肖金梦所有。本院认为,肖金梦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李金营的婚内财产协议被第三人知晓,故其主张该案涉房产属于其个人房产与李金营无关的主张不能对抗杨俊峰。一审法院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肖金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肖金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延波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永慧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