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潘青霞、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青霞,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896号申请执行人:潘青霞,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执行人: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王萍与安徽万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戴 伟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春宇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皖01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海志达通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龙塘工业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069122794。法定代表人:鲁家志,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星星,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区建怀乡陈华村刘庄组10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清流办事处银华西区社区小桥居民组,身份证号码320882199003231618。本院在执行合肥海志达通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李星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胜执行员戴伟执行员瞿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单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