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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29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汪陆军与骆湘林、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陆军,骆湘林,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953号之一原告:汪陆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国,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湘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38933421X。法定代表人:石瑞云。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原告汪陆军诉被告骆湘林、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春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起诉时被告骆湘林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兰琴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