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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民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卜泰林、陈一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泰林,陈一新,陈一志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7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卜泰林,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明,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上,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一新,男,194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一志,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育,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卜泰林因与被上诉人陈一新、陈一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必要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卜泰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拥建审判员  吕海欢审判员  李小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