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7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兰井新、李相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井新,李相忠,王巨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7308号申请人:兰井新,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李相忠,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王巨苓,女,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井新诉被告李相忠、王巨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兰井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相忠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同发里2-5-303号房屋予以查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井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相忠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同××里××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