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小马与刘占豪、焦钊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马,刘占豪,焦钊,杨彦章,赵丽转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295号原告:赵小马,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刘占豪,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焦钊,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杨彦章,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赵丽转,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芳苑东区。原告赵小马与被告刘占豪、焦钊、杨彦章、赵丽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赵小马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马撤诉。案件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计2730元,由原告赵小马负担。审判员 李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