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贤会与许长荣、陈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404号原告:张贤会,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许长荣,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陈翠英,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周信平,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会与被告许长荣、陈翠英、周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贤会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贤会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贤会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