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李德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李德章,李淑萍,绵阳众益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5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住所地:绵阳市红星街30号。负责人:王晓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德章,男,生于1963年3月12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李淑萍,女,生于1972年9月11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众益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寺3组。法定代表人:刘磊。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590号民事调解书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德章、李淑萍、绵阳众益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德章、李淑萍、绵阳众益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