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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4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白哈森托雅与高桂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哈森托雅,高桂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4233号原告白哈森托雅,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高桂子,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白哈森托雅诉被告高桂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白哈森托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哈森托雅的申请不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哈森托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哈森托雅承担。审判员 陶 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