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4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白哈森托雅与高桂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哈森托雅,高桂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4233号原告白哈森托雅,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高桂子,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白哈森托雅诉被告高桂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白哈森托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哈森托雅的申请不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哈森托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哈森托雅承担。审判员 陶 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