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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大庆市卓之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由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卓之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由舜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459号原告:大庆市卓之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北辰绿色家园F-08-08。法定代表人:贺丽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丽丽,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由舜,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张勤秀,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卓之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由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卓之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卓之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卓之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大庆市卓之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