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建科、白海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科,白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孙建科,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被执行人白海斌,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孙建科诉白海斌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白海斌申请撤回执行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