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嘉兴美林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嘉兴美林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326-2号申请执行人: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2254-0。法定代表人:方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嘉兴美林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西场路路西(海盐县海塘玩具厂内5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259599-1。法定代表人:林尔良。被执行人: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新城社区(海盐县海塘玩具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7572037-X。法定代表人:林尔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326-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24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88号美林金色港湾(现为金色豪庭)小区13幢1101室(产权证号:10××98)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许凯明(公民身份号码:)以2140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执行人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88号美林金色港湾(现为金色豪庭)小区13幢1101室(产权证号:10××98)的房产归买受人许凯明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许凯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许凯明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悦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