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1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华润某某投信托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中企某某某某担保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润某某投信托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中企某某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润某某投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某某。法定代表人孟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地。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被执行人中企某某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某地。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华润某某投信托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中企某某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润某某投信托有限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陕执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我院执行。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中企某某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姚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华润某某投信托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5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1275万元人民币(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27日),2015年12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8555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企某某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姚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执11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破产案件办理完毕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