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滨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唐国与林京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林京省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商初字第6号原告:唐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跃峰。被告:林京省。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国诉被告林京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国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国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国负担。审 判 长 侯现章人民陪审员 吕少波人民陪审员 宋吉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银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