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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唐国与林京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林京省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商初字第6号原告:唐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跃峰。被告:林京省。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国诉被告林京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国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国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国负担。审 判 长  侯现章人民陪审员  吕少波人民陪审员  宋吉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银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