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包海峰与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白音塔拉嘎查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海峰,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白音塔拉嘎查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包海峰,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白音塔拉嘎查委员会,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本院在执行包海峰与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白音塔拉嘎查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白音塔拉嘎查委员会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白音塔拉嘎查委员会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包海峰未受偿金额为1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