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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与吕艳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吕艳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01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大道中与新港路交汇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793691X6。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笑,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娟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吕艳年,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与被告吕艳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峻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秀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