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桐乡市濮院汇丰毛纱经营部、张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市濮院汇丰毛纱经营部,张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776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濮院汇丰毛纱经营部。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中兴街凯旋小区3幢4单元二楼。经营者:张茂根,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张国平,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濮院汇丰毛纱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张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880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国平支付执行款151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布控措施,尚无反馈信息,另将其名下数个银行帐户予以冻结,但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国平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陪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