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617号--刘友军诉陈信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军,陈信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617号原告:刘友军,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紫阳县焕古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绪文,男,1963年9月7日出生,住紫阳县东木镇。被告:陈信勇,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住紫阳县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学,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友军诉被告陈信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刘友军以起诉的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友军因诉讼的主体不当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普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世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