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9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田勇与广东芒果医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勇,广东芒果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9767号原告:田勇,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广东芒果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立新九头村九龙路三街三期厂房四楼B幢B区。法定代表人:郭金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陆元,男,广东芒果医药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田勇与被告广东芒果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芒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勇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田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