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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8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玲与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140号原告:刘玲,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39号。法定代表人:孙刚。原告刘玲诉被告辽宁北方报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悦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