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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8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8352号起诉人:王亚娟,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2017年7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亚娟起诉李少鹏的起诉状。起诉人王亚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偿还起诉人借款47200元及支付自2016年1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事实理由:起诉人因被起诉人购房资金问题以自己名义为被起诉人向广东发展银行中山小榄支行贷款10万元,被起诉人写下《证明保证书》,证明起诉人所贷的10万元为其本人所贷,承诺将按银行规定归还贷款,并约定如发生争议可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起诉人仅仅陆续向起诉人还款共52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虽然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出具《证明保证书》约定本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书面协议必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而与本案相关的有实际联系的起诉人住所地、被起诉人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也无法表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本院辖区。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亚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