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强、邢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邢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执行人:邢建平,男,1981年2月7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刘强与邢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新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邢建平名下银行账户、车辆进行查询、冻结、查封、扣划。2017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邢建平名下银行账户及车辆进行了查询,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强要求对被执行人邢建平名下银行账户、车辆进行查询、冻结、查封、扣划的恢复事项办理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