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宁波杭州湾新区优锋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宁波杭州湾新区优锋电机有限公司,慈溪金轮梵石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6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19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844702985E。法定代表人:张一飞。被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优锋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晓塘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1053817401J。法定代表人:徐特。被执行人:慈溪金轮梵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金轮南路535号,组织机构代码:69139592-8。法定代表人:钱勇强。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69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与宁波杭州湾新区优锋电机有限公司、慈溪金轮梵石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5134559.71元,现已履行6987178.23元,尚未履行8147381.48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