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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诸暨市博裕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王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博裕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王某1,王某2,陈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博裕装潢材料有限公司(即(2017)浙0681民初4673号案件中原审原告诸暨市博裕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北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9538-2。法定代表人:娄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韦羲、周巧玲,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男,193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4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上诉人诸暨市博裕装潢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王某2、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46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暨市博裕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诸暨市博裕装潢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市博裕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艳审判员 夏 鸿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小婷 搜索“”